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
為了規(guī)范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,保證醫(yī)療質(zhì)量,保障人體健康,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,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制定本條例。
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(nèi)從事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,適用本條例;從事人體細胞和角膜、骨髓等人體組織捐獻和移植,不適用本條例。
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捐獻,是指自愿、無償提供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臟、肺臟、肝臟、腎臟、胰腺或者小腸等人體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移植的活動。
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移植,是指將捐獻的人體器官植入接受人身體以代替其病損器官的活動。